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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分叉”与“空投”这两大糖果派发方式

简单来说,《谢尔曼法案》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禁止公司整合资源,以实现非法集权。第二部分是防止企业滥用集中市场力量,消除竞争。在《谢尔曼法案》之上,《克莱顿法案》在预期新实体将拥有太多市场支配权力时,防止有害的集中化。

对于欧洲竞争法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观点,根据TFEU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禁止类似的做法,并根据欧盟合并条例审查集中度。简言之,只有当集权产生于有价值的竞争时,才允许集权。

对于其余的市场,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有可能获得经济实力,确保没有任何市场参与者能够过上“平静的生活”[13]。区块链存在的理由也是权力下放,它从密码朋克和开源运动中脱颖而出,区块链的权力下放是其最终可能颠覆中心化平台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区块链社区还是承认了中心化成果的优点。在协议层,如果一个核心设计被证明比其他设计“更好”,那么中心化是受欢迎的。在应用层,当一个想法变得更有用时,中心化是受欢迎的。在这里,权力下放再次被视为一种手段。

简而言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是简单地不惜一切代价来追求权力下放。

权力下放被视为一种追求效率的过程,而不是一种道德或政治立场。这个想法是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保留决定的能力,而不必遵循中心经济权力的指示。换言之,权力下放被认为是抵御结构性集权危险的堡垒。

尽管目标相似,但反垄断法和区块链试图以不同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粗略地说,反垄断法惩罚反竞争行为,防止有害的集中,而区块链在其核心功能中实施权力下放。在这方面,反垄断学者不断评估法院和机构的裁决,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适用。类似地,人们可能会质疑区块链的设计是否能够实现最佳的权力下放水平。在反垄断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B- 区块链和最佳的权力下放

区块链可促进更分散的行业结构,其方式很简单:它们允许将市场划分为两层,一层是具有许多提供商的竞争层,另一层是连接它们的公共共享网络。

网络效应会累积到公共网络层,并且当无法对其进行直接控制时,一个区块链参与者不可能滥用可能产生的任何自然垄断。这使得其他参与者更愿意加入,因为他们知道网络不会突然改变规则来反对他们。因此,人们可能想进一步分析这一层。

公共网络层可以使用私有/许可(或“联盟”)区块链,或使用公共区块链构建。过去,由于人们更熟悉的安全模型,因此大家会觉得许可式网络更易于采用,但在最近,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企业在开始采用公共区块链。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区块链的持续稳定运行,可能会缓解人们对其安全模型未经验证的担忧。

此外,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共区块链不适合企业使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没有中央控制点的基础层可与更高层的应用完全兼容,而后者可根据需要添加控制点。

这是一个历史先例,即公司使用(去中心化的)网络(如BitTorrent)分发他们(集中)上载的文件。因此,总的来说,我们期望看到公共区块链的采用继续增加,因此,当涉及到我们的主题时,我们将比较私有区块链和公共区块链。

在评估基于区块链的结构在最大化权力下放方面提供的收益时,我们可以看一些关键参数:

基础区块链(公共网络层)是私有的还是公共的?

如果存在私有/联盟组成部分:(1、是否有法律障碍阻止在位者阻止试图加入的合法新参与者? 2、它们的治理结构是否为它们提供了与集中公司同等或类似的控制权?)

如果区块链是公有的:(1、加入网络是否在技术和法律上没有障碍? 2、共识算法的类型是什么?它对常见的攻击有多大的弹性?系统可能会被一个或一小部分参与者捕获,这有什么风险?这样的事情发生得有多快?)

当区块链是公有的,它可抵抗最著名的攻击并且可免费使用时,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力下放。实际上,这种类型的区块链最适合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以确保强制性经济权力的分散化,至少是在我们所描述的法律不适用的情况下。

当然,这种类型的区块链设计不会阻止所有反竞争实践的实施。尽管如此,在权衡倾向于权力下放和反竞争战略的交易数量增加方面,这种平衡是积极的。

毕竟,即使反垄断法适用,也并非所有的非法行为都能被阻止。因为这种做法的可探测性很低,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有效阻止大多数做法。这同样适用于技术。我们在第3部分中讨论了它的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 权力下放的监管路径

通过区块链确保权力下放需要调整反垄断和监管政策(A)。它还具有长期影响,即改变我们处理法律和技术问题的方式(B)。

A – 短期影响

我们已经证明,区块链可用于实现分散经济的新交易。因此,反垄断机构应欢迎区块链作为一个伟大的盟友,并利用法律确保区块链生态系统中不存在任何反竞争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相反,如果反垄断机构将其执行力用于其他目的,而不是确保区块链的最佳权力下放,他们可能会危及整个生态系统。

除了充分的执行,我们认为反垄断机构应建立多种机制,促进区块链的最佳权力下放。这将需要建立监管沙箱和安全港,以保护区块链开发人员和用户免受反垄断的影响(只要区块链的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下放)。

沙箱和安全港创建了舒适地带,可以在该区域中以某种方式对技术进行测试,否则该技术将是非法的或需要过多的监管批准。沙箱是受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测试场所,它们可以通过激励分散的设计,推动区块链朝着更分散的方向发展。安全港与沙箱类似,但没有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如果沙箱的结果是积极的(即,它们改善了权力下放),则可以采用安全港。

B – 长期影响

从长远来看,反垄断和区块链都需要做出让步。

对于反垄断,需要重新概念化,因为它必须成为技术发展的盟友,而不仅仅是威胁。这意味着将反垄断执法导向技术问题,而不是去追求其他反竞争做法。我们刚提到的短期监管工具也必须制度化。只有创建允许区块链繁荣的法律环境,它才会在不适用法律的地方证明特别有用。对于区块链开发人员,他们必须愿意继续确保权力下放的过程,尽管这可能会为例如更高的采用率或可扩展性造成暂时性障碍。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策制定者会试图通过系统地惩罚所有非法行为,来指出一贯的法律主导策略的存在,而区块链开发者可能会试图始终忽略法律约束。但这些都不是主导策略。这是因为法律不能适用于所有非法行为(无论是因为可探测性问题,还是相互不友好的司法管辖),而且技术不能系统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里,根据技术是否协作,法律必须调整其策略。当技术选择对抗时,法律也必须选择对抗。当技术选择合作时,法律必须选择合作,尽管它可能需要某些制裁规则。

第四部分:结语

正如我们所展示的(第1部分),对区块链密码学规则的信任会在法律不适用的领域刺激新的交易,它是通过让游戏更具合作性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尽管新的反竞争做法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但当区块链被设计为确保最佳权力下放时,其负面影响将被抵消。我们已详细说明了这种设计需要什么(第2部分)。

所有具有这些特征的区块链,都应受益于各种法律保护,无论是在执法方面,还是在监管方面。如果没有这种保护措施,反垄断机构无疑会抑制对此类区块链的投资,因此权力下放的总体目标不会得到优化(第3部分)。

我们承认,最具挑战性的部分,在于说服政府和反垄断监管当局,尽管这些组织采取了反竞争做法(很容易观察到),然而,如果交易数量的增加(不易察觉)是由一种旨在实现与反垄断法相同目标的技术产生的,则应鼓励这种增加。我们认为,这是实现权力下放的最佳方式。

当你发现类似上述情况时,可能会指出对方的误区并因自己揭开了某个伪君子的面具而引以为豪。是,这么做有时候的确没错。在我看来,将碳排放税视为国家干预主义、而将政府为产权执法视为对自然法的维护,这是一种谬误。同样错误的观点还有,认为我们应该补偿矿工,因为他们是为维护区块链安全而辛勤付出热力学工作的劳动者,而给改进区块链代码的开发者补偿就成了「印钱」。

但即使将人的直觉系统化的尝试常常误入歧途,类似这样的深层道德直觉也并非毫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发挥作用,该原则很可能会成为我们建立起高效、以自由为导向、公平而包容的组织的关键,使我们能影响并管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原则就是:在建立能够决定高风险成果的机制时,这些机制保持值得信赖的中立性(credibly neutral)极为重要。

机制是算法和激励的组合

首先,什么是机制?本文中,机制一词的意义类似于这篇关于机制设计的博弈论文献:从根本上说,一种机制就是一个算法搭配上不同的激励。机制是一种工具,将从不同个体处收到的输入用来确认这些参与者的评价,最终做出人们关心的一个决定。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其决定是高效的,且与激励兼容。高效则意味着该决定是给定参与者偏好的前提下最好的结果,与激励兼容则意味着人们有动力「诚实地」参与其中。

我们很容易能举出各种机制的例子,比如说:

私有财产权及其交易。这里的「输入」指的是人们可以以捐赠或者交易的形式变更所有权,而「输出」就是一个(有时是有正式凭证的,有时只是隐含的)包含谁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某个物品的数据库。该机制的目标是鼓励人们生产出有用的物品,且把它们交给能最大限度利用它们的人手上。

拍卖。「输入」是叫价,「输出」决定谁能获得在售标的,及买家需承担的价格。

民主。「输入」是选票,「输出」决定谁能在被选出的政府中控制多少席位。

点赞、踩、喜欢和转发等社交媒体功能。「输入」就是这些点赞转发等等,「输出」决定谁能看到什么内容。博弈论维护者也许会说这只是一个算法,算不上是机制,因为这里没有体现内置激励,但未来的版本中很可能就有了(而且以前的版本里就有,参见Slashdot的元调节机制)

区块链——工作量证明与权益证明中的激励奖励。「输入」是参与者生产的区块与其他资讯,「输出」决定网络最终接受哪条链是合法的,奖励用来鼓励「正确的」行为。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高度网络化与中介化的高速发展的资讯时代,中心化机构正在失去公众的信任,人们在寻求改变。不同形式的机制是我们智能地集中群众智慧的方式,也将这些智慧从以往出现过的非智慧部分中筛选出来。这在人们的互动形式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值得信赖的中立性是什么意思?

现在我们来谈谈这个无比重要的概念,值得信赖的中立性(credible neutral)。从机制设计方面简单来看,如果某个机制并不歧视或针对某些人群,我们就可以说这个机制具有值得信赖的中立性。该机制公平对待每个人,以至于在一个人人能力与需求都不尽相同的世界里,它也能公平对待每个人:

「挖出一个区块即可获得2ETH」就具有值得信赖的中立性;

「Bob 获得了1000 个代币因为他写了很多代码,我们应该奖励他」并不具有该性质;

「任何被五个人踩的帖子都不予显示」也是可信中立的;

「管理员团队认为其实蓝眼睛人群的帖子都不予显示」并不具有该性质;

「政府对于任何发明创造给予20 年的有限垄断权」可以说是可信中立的(问题在于很难确定如何定义什么样的发明才符合标准);

「政府认为治疗癌症非常重要,所以他们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管理10 亿美元的资金以资助尝试治疗癌症的人们」并不可信中立。

当然,中立性永远不可能是完整的。区块奖励机制有利于那些能获取硬体以及廉价能源的人;资本主义机制有利于集中的利益和富人,不利于穷人与极度依赖于公共物资的人;政治话语不利于任何站在社会期望偏差反面的人。而且,任何对协作失效加以调整的机制都必须先对那些失效有一番假设,因此不利于被低估的失效之处。但这一切都无法贬低某些机制比另一些要中立的事实。

这也是私有产权如此高效的原因,并不因为其为天赋人权,而因为其值得信赖的中立性,得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也足够多了。这也是为何按热度过滤资讯是可以接受的,但以政治意识形态来过滤就很成问题,我们更容易同意,一个中立的机制会公平地对待每个人,而说服不同群体都同意将持有某些政治观点的人放上黑名单并不那么容易。这也是为什么直接给开发者奖励看起来比矿工奖励要令人生疑,我们很容易去证明谁是矿工而难以证明谁是开发者,且在实际操作中,试图证明一个人是开发者容易陷入个人偏好的指控中。

注意,我们并不只需要中立性,而是值得信赖的中立性。也就是说,仅仅让机制设计不偏向特定人群或特定结果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该机制能够说服一个足够大且多样的群体相信,该机制在努力地实现公平。类似区块链、政治体制与社交媒体这样的机制都是为方便不同群体协作而设计的。为了让一个机制可以真正地充当这样的共同基础,所有机制参与者都必须看到机制的公平性,同时也要看到其他的参与者也都知道这一点,因为所有参与者都希望能确保其他人不会第二天就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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