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利息损失
在买方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机价款,但卖方仅交付了部分矿机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返还未发货矿机部分所对应的价款,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在“屈鹏、佛山市豫鹏飞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和“付玲玲与段晓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均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机款、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矿机,法院判决被告原告支付自起诉日或合同解除日至被告实际返还未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B)虚拟货币收益损失
在矿机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卖方不按合同约定足额、及时交货,可能会出现买方无法及时获得矿机用于挖矿、从而错失虚拟货币收益的情况。
对于该等情况下虚拟货币的收益损失,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买方主张该等间接损失的,较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在“范存益与陈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无法交付矿机而产生的比特币收益损失:(a)该等矿机是否产生原告主张的收益金额无法确定,原告提交的挖矿收益计算表及比特币价格截图并不能证明其该项损失,并且(b)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且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上述论述来看,在该案中,原告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的原因不仅在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矿机能否产生原告主张的收益金额,也在于其主张有违法律规定。据此来看,进一步而言,即使买方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未按合同交货而发生的比特币收益损失,甚至被告也认可该等损失,法院也可能会因为现行监管政策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否定性评价的缘故,而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C)矿机涨价损失
矿机价格通常会随着虚拟货币的价格走势、供需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在矿机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出现矿机市场价格陡涨,卖方因此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买方可以考虑要求卖方赔偿矿机涨价损失,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在“范存益与陈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卖方(被告)未按约定向买方(原告)交付矿机,买方曾主张其遭受矿机涨价损失,并提供了其与卖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但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仅为原告的单方陈述,同时,涉诉借条未明确注明矿机涨价造成损失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来印证其该项主张,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等主张。
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矿机涨价造成损失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被告也认可的,则原告的该项主张可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现实发生的纠纷中,被告认可原告该等损失的可能性恐怕不大,原告的该项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可能也不小。
笔者注意到,矿机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涨价损失主张有点类似于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家的房屋涨价损失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因房屋的市场价格攀高,卖方毁约,拒绝履行交房义务的,买方往往会要求卖方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如双方未能协商确定房屋涨价损失的,法院多会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交付定金的数额、房屋价格上涨和双方的合理预期等因素,酌情确定。但是,在矿机买卖纠纷中,对于买方主张矿机涨价损失的,法院是否会比照并参考房屋买卖中的涨价损失确定原则,尚无先例。
(D)卖方未供货、买方为履行转售合同高价购机的损失
在一般货物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晓或可预见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用于转售给相关第三方赚取差价收益的,卖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导致买方产生转售合同下的可得利益损失,买方通常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该等损失。
在矿机买卖纠纷中,如果卖方在与买方签约时,即已预知买方购机后将转售给特定第三方获得差价收益,但卖方仍不按约定交货,导致买方不能获得转售合同如约履行可获得的收益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在什么情形下、多大程度上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尚不确定。
在“付玲玲与段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已按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但卖方仅交付了部分矿机,而买方此前已经与相关第三方达成了矿机转售协议且已收取了第三方的预订货款,为不对第三方构成违约,买方以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买方向卖方购买矿机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相应矿机交付给了该第三方。对于卖方未能及时供货、买方为履行转售合同而高价购机产生的损失,买方曾要求卖方赔偿,但之后买方在诉讼中主动放弃了该主张。
(4)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矿机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假设卖方之后未发货或仅发货了部分矿机的,属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屈鹏、佛山市豫鹏飞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于被告仅部分发货的行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了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
(5)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卖方有权选择择一适用。并且,如果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买方遭受的损失的,卖方可以要求裁判机关减少赔偿数额;反之,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数额。
即使是对于普通货物的买卖合同争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相关索赔主张也还存在诸多模糊和争议之处。当买卖的标的货物是虚拟货币挖矿机时,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将面临更多的问题,比如法律变革环境下矿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买方的身份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相关损失(尤其是可得利益损失)主张能否获得支持等。
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坑和雷很多,矿机买卖中也同样如此。如何避坑防雷,是矿机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为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少损失,矿机买家首先需要关心和了解相关政策导向;其次,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清楚标的物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和付款期限、单方解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最后,在纠纷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年一度的中国高考即将来临,吴说区块链查询发现,多份高考模拟地理试卷出现“四川比特币矿场”题目,包括2020全国百校联考新高考原创冲刺模拟试卷、河南省郑州外国语学校高考全真模拟(三)文科综合地理试题、五年高考三年模拟高考地理专题十五等。
吴说区块链认为,比特币挖矿多次进入地理考题,说明确实已成为广为关注的现象,考试题目问题与答案都相对公允,提到了比特币矿场对四川弃电弃水问题的解决,没有盲目给比特币、挖矿扣上负面的帽子,对于让更多普通人了解比特币、挖矿行业有一定意义。
题目

比特币作为互联网货币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全球比特币生产能力的70%以上位于中国。比特币“矿场”是利用数量众多的计算机服务器通过运算得到比特币的工厂,“矿场”计算机运行以及降温需要消耗大量电能。
四川马边县水能资源丰富,但水电站普遍存在弃水现象,部分库容存水不通过发电机组直接被排到下游,水能利用率不足80%。近年来,马边县出现比特币“矿场”集聚区,这些比特币“矿场”每年在该地和我国西北地区之间进行季节性迁徙。
围绕这一材料,有以下四个题目:
(1)分析马边县弃水现象普遍的原因。(6分)
参考答案:(1) 河流水量季节变化大,水电站调洪放水;(2分)水电产能季节性过剩,供大于求;(2分)电力供给和需求存在空间不匹配,电力输出能力不足。(2分)(2)推测比特币“矿场”季节性迁徙的特点,并说明理由。(6分)
参考答案: 冬季迁至西北地区,夏季返回马边县。(2分)理由:冬季,马边县河流进入枯水期,水电发电量较小且电价较高,西北地区火电和风电相对丰富而廉价;(2分)冬季北方气温较低,便于服务器散热,降低能耗;(2分)夏季,马边县河流进入汛期,水电充裕,电价低廉。(2分)(3)马边县出现了比特币“矿场”收购水电站的现象,请解释该现象的原因。(4分)
参考答案:比特币“矿场”电力需求巨大,拥有自主水电站,可保障电力稳定供给;比特币“矿场”属于动力导向型产业,自主拥有水电站,可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比特币利润较大,有资金支持收购水电站。(任答2点4分)(4)有人认为应限制该地比特币产业的继续扩大,请说明其理由。(6分)
比特币风险较大,收益不稳定;比特币运算消耗大量电力,会导致实体经济电力供给不足;废热排放过多,可能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马边县经济基础较差,服务器运营维护等配套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器大规模运行,噪声污染较大。(任答3点6分)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题目出现在2019年高考地理终极冲刺模拟卷:
就在最近,我国的首家量子计算公司图灵量子完成了上亿元的A+轮融资,该公司还推出了首款商用的光量子计算模拟软件,现在已经开始试用。图灵量子是在2021年2月成立的,成立俱进一年的时间,该公司已经完成了三轮大额融资,其累计的融资额已经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2021年还被称为了量子计算的元年,因为这一年大量的资本加速涌入了量子计算赛道。那么究竟量子计算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通俗的解释一下这个量子计算。
量子计算是什么意思?
量子计算是一种遵循量子力学规律调控量子信息单元进行计算的新型计算模式。对照于传统的通用计算机,其理论模型是通用图灵机;通用的量子计算机,其理论模型是用量子力学规律重新诠释的通用图灵机。从可计算的问题来看,量子计算机只能解决传统计算机所能解决的问题,但是从计算的效率上,由于量子力学叠加性的存在,某些已知的量子算法在处理问题时速度要快于传统的通用计算机。
量子力学态叠加原理使得量子信息单元的状态可以处于多种可能性的叠加状态,从而导致量子信息处理从效率上相比于经典信息处理具有更大潜力。普通计算机中的2位寄存器在某一时间仅能存储4个二进制数(00、01、10、11)中的一个,而量子计算机中的2位量子位(qubit)寄存器可同时存储这四种状态的叠加状态。随着量子比特数目的增加,对于n个量子比特而言,量子信息可以处于2种可能状态的叠加,配合量子力学演化的并行性,可以展现比传统计算机更快的处理速度。
量子计算的发展
量子计算(quantum computation)的概念最早由阿岗国家实验室的P. Benioff于80年代初期提出,他提出二能阶的量子系统可以用来仿真数字计算;稍后费曼也对这个问题产生兴趣而着手研究,并在1981年于麻省理工学院举行的First Conference on Physics of Computation中给了一场演讲,勾勒出以量子现象实现计算的愿景。1985年,牛津大学的D. Deutsch提出量子图灵机(quantum Turing machine)的概念,量子计算才开始具备了数学的基本型式。然而上述的量子计算研究多半局限于探讨计算的物理本质,还停留在相当抽象的层次,尚未进一步跨入发展算法的阶段。
1994年,贝尔实验室的应用数学家P. Shor指出 [3],相对于传统电子计算器,利用量子计算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将一个很大的整数分解成质因子的乘积。这个结论开启量子计算的一个新阶段:有别于传统计算法则的量子算法(quantum algorithm)确实有其实用性,绝非科学家口袋中的戏法。自此之后,新的量子算法陆续的被提出来,而物理学家接下来所面临的重要的课题之一,就是如何去建造一部真正的量子计算器,来执行这些量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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