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k(分支)
分支可以创建区块链的交叉版本,在网络不同的地方兼容的运行两个区块链。
Genesis Block(创世区块)
区块链的第一个区块。
Hard Fork(硬分支)
一种使以前无效的交易有效的分支类型,反之亦然。 这种类型的分支需要所有节点和用户升级到最新版本的协议软件。
Hash(哈希)
对输出数据执行散列函数的行为。 这是用于确认货币交易。
Hash Rate(哈希率)
采矿钻机的性能测量值以秒为单位表示。
Hybrid PoS/PoW(混合PoS / PoW)
POW(Proof of Work,工作证明)是指获得多少货币,取决于你挖矿贡献的工作量,电脑性能越好,分给你的矿就会越多。POS(Proof of Stake,股权证明)根据你持有货币的量和时间进行利息分配的制度,在POS模式下,你的"挖矿"收益正比于你的币龄,而与电脑的计算性能无关。
混合PoS / PoW可以将网络上的共享分发算法作为共享证明和工作证明。 在这种方法中,可以实现矿工和选民(持有者)之间的平衡,由内部人(持有人)和外部人(矿工)创建一个基于社区的治理体系。
Kyc
KYC是Know Your Customer的缩写,意思是了解你的客户,在国际《反洗钱法》条例中,要求各组织要对自己的客户作出全面的了解,以预测和发现商业行为中的不合理之处和潜在违法行为。
Mining(挖矿)
挖矿是验证区块链交易的行为。 验证的必要性通常以货币的形式奖励给矿工。 在这个密码安全的繁荣期间,当正确完成计算,采矿可以是一个有利可图的业务。 通过选择最有效和最适合的硬件和采矿目标,采矿可以产生稳定的被动收入形式。
Multi-Signature(多重签名)
多重签名地址需要一个以上的密钥来授权交易,从而增加了一层安全性。
Node(节点)
由区块链网络的参与者操作的分类帐的副本。
Oracles(数据库)
Oracle通过向智能合约提供数据,它现实世界和区块链之间的桥梁。
Peer to Peer(点对点)
对等(P2P)是指在高度互联的网络中,双方之间的去中心化互动或更多的互动。 P2P网络的参与者通过单个调解点直接相互协商。
Public Address(公用地址)
公共地址是公钥的密码哈希值。 它们作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与私钥不同。
Private Key(私钥)
私钥是一串数据,它是允许您访问特定钱包中的令牌。 它们作为密码,除了地址的所有者之外,都被隐藏。
Proof of Work(工作证明)
POW(Proof of Work,工作证明)是指获得多少货币,取决于你挖矿贡献的工作量,电脑性能越好,分给你的矿就会越多。
Proof of Stake(股权证明)
POS(Proof of Stake,股权证明)根据你持有货币的量和时间进行利息分配的制度,在POS模式下,你的"挖矿"收益正比于你的币龄,而与电脑的计算性能无关。
Scrypt
Scrypt是一种由Litecoin使用加密算法。 与SHA256相比,它的速度更快,因为它不会占用很多处理时间。
SHA-256
SHA-256是比特币一些列数字货币使用的加密算法。 然而,它使用了大量的计算能力和处理时间,迫使矿工组建采矿池以获取收益。
Smart Contracts(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将可编程语言的业务规则编码到区块上,并由网络的参与者实施。
Soft Fork(软分支)
软分支与硬分支不同之处在于,只有先前有效的交易才能使其无效。 由于旧节点将新的块识别为有效,所以软分支基本上是向后兼容的。 这种分支需要大多数矿工升级才能执行,而硬分支需要所有节点就新版本达成一致。
Solidity
Solidity是Ethereum用于开发智能合约的编程语言。
Token(通证)
加密数字货币、代币
Testnet
开发商使用的测试区块链,它主要是用来防止改变在主链上的资产。
Transaction Block(交易区块)
聚集到一个块中的交易的集合,然后可以将其散列并添加到区块链中。
Transaction Fee(手续费)
所有的加密货币交易都会涉及到一笔很小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用加起来给矿工在成功处理区块时收到的区块奖励。
Turing Complete(图灵完备)
图灵完成是指机器执行任何其他可编程计算机能够执行计算的能力。 一个例子是Ethereum虚拟机(EVM)。
Wallet(钱包)
一个包含私钥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一个软件客户端,允许访问查看和创建钱包所设计的特定块链的交易。
作者按: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坑和雷很多,矿机买卖中也同样如此。如何避坑防雷,是矿机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虚拟货币价格起起落落,矿机买卖纠纷时而有之,时不时会有与矿机买卖有关的纠纷、维权信息出现在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及媒体的报道之中。比如,近期A股上市公司华铁科技的子公司华铁恒安、众应互联的子公司彩量科技与相关供应商之间的采购矿机纠纷等等。
在“先付款后发货”的行业惯例中,买家付了款,卖家延迟发货、不足额发货或不发货的情况并不鲜见,而且已发货的矿机还可能存在质量方面的瑕疵。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对于矿机卖家的违约行为,买家可以提出哪些权利主张、其中哪些主张可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2017年以来部分地方法院有关矿机买卖纠纷的一些判例,简要小结和分析如下,矿机买方或可从中得到一点风险防范和权利救济的经验和教训。
1.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从矿机的功能和属性上来看,一般认为矿机是一种专门用于运算生成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具备财产属性。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涉诉法院通常认为涉及矿机买卖的合同是有效的。
如在“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买卖矿机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但是,如果未来国家发改委最终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致,将虚拟资产“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生产过程)列在“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下,则通过挖矿生产虚拟货币的活动将属于市场主体禁止准入的领域,在此情况下,双方为挖矿目的而买卖生产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存有疑问。
2.要求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需有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在一些矿机买卖纠纷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发生卖方违约的情形,买方只能基于法定事由(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要求解除合同,买方退货,卖方返还已收到的货款及利息等。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属于不可抗力。
在“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中,买方曾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未获法院支持。在该案中,双方的矿机买卖合同于2018年1月4日签订,而上述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9月4日,该公告为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特征,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由。
进一步而言,即使公告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法律政策的出台一般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变更。买方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2)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矿机购销合同中,买方购买矿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通过矿机挖矿获得虚拟货币收益。在此情况下,买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受该法保护的消费行为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而非生产者的生产消费行为。
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所指出的,比特币挖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原告购买挖矿机的目的系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其行为属于投入资金采购生产工具,并非出于生活消费之需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
(3)以发生其他法定事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矿机买卖合同中,如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的,买方可以据此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
如在“付玲玲、范存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卖双方达成了矿机购买的协议,但卖家在约定时间内仅交付了部分矿机,其余矿机一直未交付,且无继续交付的可能。法院认为该等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卖家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家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
在矿机买卖纠纷中,作为守约方的买家,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相应形式的违约责任。
(1)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矿机买卖纠纷中,如果买方已经履约,而卖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矿机的,除非存在上述规定中列出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否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付玲玲、范存益买卖合同纠纷”及“付玲玲与段晓杰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中,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矿机,其余矿机无法交付,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应原告的要求,判令合同解除。
(2)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矿机买卖合同中,如卖方交付的矿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且双方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合同法释义》中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及司法实践,实务中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一般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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